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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钱买冰冻可乐,既解渴又刺激,花钱买性也解渴更刺激。对前者,人们的反应,一个字,爽!对后者好几个字,啊?你啊你!人能决定胃的生理快乐,为什么不能决定他胃部下方40厘米处的快乐呢?

 

在一片绿茵茵的草地上,雄性追赶、捉住雌性,来回折腾捣鼓一番,完事了,拍着胸脯、仰天长啸、惬意而去,我们觉得羞萌羞萌的,在人类社会,那却叫强奸。但嫖娼你情我愿,在尊重人的意愿上,比潜规则要好。

 

100年前,陈独秀在北京嫖娼,被媒体曝光,北大校方紧急开会处理回应。前浪后浪,代有人出,黄海波,做成舆论专题,所在公司紧急开会处理回应......

 

嫖娼到底怎么了?

 

彻底的自由者说,嫖娼当是个人权利,带上杜蕾斯,放心行使吧,政府还应当从中保护合法隐私权益。守着传统价值的人说,唉,看这世风日下、道德沦丧。电视剧观众只是一惊,这下好男人形象从酒店的豪华包房里直接掉进下水道了。

 

两个多世纪前,哲学家密尔说,那些执意深爱着低级趣味的人,只要他们没有危害到他人,政府不该把他们怎么着,社会上的一双双眼睛自会让他们针芒在背。密尔的这一原则是现代自由社会制度设计的基石。那嫖娼是只属于一双双眼睛、而不属于一副副手铐的势力范围吗?

 

一直力推卖淫合法的人,显然认为手铐该退出原有的殖民势力范围,把裤裆下面的皮质事宜交给社会神经。进步律师还主张,一双双眼睛也会凶猛无比,比手铐还狠,莱温斯基到现在还没男朋友工作不稳定呢,应当保护买卖双方的隐私,媒体少来瞎参合。

 

对那些轮椅上的思想家、书斋里的学者,想要从权利理论推理出卖淫合法化、嫖娼是个人权利,我想说,还不如从轮椅上下来从书斋里出来,去北京各洗浴中心用真身实践来验明真理,要是这话顿时让他们冒火或不自在,就证明嫖娼就比吸烟、读研这类个人选择权利要复杂多了。

 

如果嫖娼是个人权利,那吸毒呢?吸毒也没有危害他人。吸毒的快乐比在夜总会与群小姐一起嗨不知道要嗨多少倍。如果嫖娼本质上,只是像买可乐解渴、找刺激一样,可以看成个纯商业交换活动,那聪明的妓女就该像加多宝一样在公车屁股上为打招嫖广告,嫖客在上《非诚勿扰》时,也应当把找过的名妓与旅游过的国家一并列在自己的光荣VCR里。

 

别人的老公、男友出来嫖娼,7成网民网上调查说,那是他“自己的事,可以理解”,要是换成自己的呢?别人的老婆、女儿出来卖淫是性工作者,换成自己的却是万劫不复、天昏地暗。男人觉得自己出去找小姐不过是抒发一下最近的身心惆怅,那要是老婆或女友在外头找了男公关、私人伴游呢?这些双重标准,提示着,性事,没那么简单。

 

在小姐堆里,单纯的姑娘一不小心混成了头牌;在思想、观念的市场上,简单而鲜明的观念容易抢占头条。

 

我并不是反对卖淫嫖娼合法化,也没有一口咬定这是道德败坏。只是说,对卖淫嫖娼,在观念制度上,我们需要更加的谨慎、更多的努力,几个主流的有话语权的性社会学家、作家在这些问题上下的功夫显得弱了,不足以给出可信的智识支持。

 

性,性命攸关,它关涉我们生活的根基与源泉。性的疑惑在深处困扰过很多人,性爱快乐是名列前茅刻骨铭心的快乐,性背叛不知伤透了多少人的心。

 

美国心理学家做了个调查,相比读书写作、打球、做饭、听音乐、接吻拥抱、上班、调情、发呆、吃饭睡觉等活动,性是人们最喜爱的活动。这调查给了我们以安慰,也给了我们以提示,这么好的活动,怎么能随便找人做呢,是不是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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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易

熊易

13篇文章 9年前更新

读过书,撰过稿,开过店,泡过妞;目前专业于伦理与政治理论研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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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 13篇